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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时间:2020-09-24 10:34:00  

作者:杭州师范大学纪委书记、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泽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深入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有利于我国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程中抢占科技伦理制高点。

科技伦理治理是现代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多挑战。一些新兴科技带来的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隐私保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生态安全、资源分配等的科技伦理问题,使既有科技管理体制面临巨大挑战,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社会风险,并影响科技本身的持续健康发展。面对日益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现代社会对新兴科技及其应用的伦理规范已不再局限于道德层面,许多国家已将科技伦理规范纳入制度和法律之中,不断加大治理力度。科技伦理治理作为审慎型、控制性治理,对科技创新在给予激励的同时,也从伦理道德出发加以必要的约束或管控,治理不轨行为,从而保障科技健康发展,实现科技更好造福人类的目标。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治理方式转型。对于科技伦理治理,传统治理方式基于先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做了再说”。现代治理方式基于防范原则,强调紧盯科技研发和应用的最前沿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加强监管,是一种“适应性治理”方式。从实践来看,实验室里的研究无法完全验证现代科技不可预知的风险,传统“做了再说”的治理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应对某种颠覆性新技术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因此,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应推动治理方式从传统的“做了再说”向现代的“适应性治理”转型。

完善监管制度。随着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一体化发展,科技伦理监管的真空地带越来越多。一些案例表明,体制内监管的不完备和体制外监管的缺失,很可能会导致科技伦理领域的“灰犀牛”事件或“黑天鹅”事件。因此,有必要构建体系严整的科技伦理监管制度,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强化监管机构的横向联系,不断扩大监管覆盖面;完善伦理规制和监管程序,使监管过程有理有据、有机衔接。应改进科技伦理监管制度,实现对新技术从基础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对科研工作者伦理问题的终身追责,有效防范违反科技伦理的事件发生。

建立自律机制。科研人员能否遵循科技伦理,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自律。为防范新兴科技滥用和其他风险,在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时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科技伦理自律机制。比如,大型科技企业内部建立伦理审查机制,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相关行业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规范培训,引导科研人员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增强各学术团体的监督意识,确保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重伦理、讲道德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推进科技伦理法律化。随着科技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必要推进科技伦理法律化,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把科技伦理中的一些重要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目的是用法律的特性和优势更好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我们要善于通过立法,借助法律的权威,进一步巩固科技伦理治理成果,增强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的伦理意识,使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在面对科技伦理问题时的行为选择有明确的依据,更加有效调节和控制科技发展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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